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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法律规范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我国具有法定地位。在2004年7月20日颁布的《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中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章”。同时,一些省市地区依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房屋鉴定工作制定了一些更为具体的法规,对法制体系的完善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是社会公益性。由于房屋安全鉴定的对象多涉及学校及公共设施用房、年代久远的老城区危旧房以及经历灾害的房屋等范围,事关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等问题。针对这种民情,各省市对于房屋安全鉴定的收费仍然采取非营利的事业型标准,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当然,也正是因为这种公益性,使得鉴定工作避免了许多利益因素的干扰,保证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性。三是鉴定科学性。